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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成立要件

2022-04-1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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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如果手里拿着债权而又没有时间去行使,刚好又想卖个人情给他人的时候,债权转让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并不能任意转让,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债权转让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转让合同成立要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要件

  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三)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三、债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经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知道,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以及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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