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委托合同范本

2021-06-02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参与民事生活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因为时间、地点或是能力的限制而无法与他人直接进行民事交往的时刻,这时候需要委托他人以方便民事交往的顺利进行。那么,房屋买卖委托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买卖委托合同范本

一、房屋买卖委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 崔成德 是位于吉林省敦化市 xx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 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我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年老体弱多病不能进行长途旅行,所以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 崔晓玲 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们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 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 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 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 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人:

二、终止委托合同有什么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编辑整理的房屋买卖委托合同范本。合同要清晰的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此能够一定程度的防范日后的合同风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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