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订立履行原则

2021-05-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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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到民事主体参与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一个方式就是订立合同,平等主体订立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可任意妄为。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原则的相关内容。
合同订立履行原则

一、合同订立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5、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二、合同订立分为几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程序有两个步骤阶段,分别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

承诺也可以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三、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原则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平等主体之间协商一致订立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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