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什么过程

2021-05-2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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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将一些条款内容约定在合同里,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直接依据合同就可以主张权益。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的订立是一个什么过程的相关内容。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什么过程

一、合同的订立是一个什么过程

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需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又不表示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如何善于使用要约、承诺的撤回权

依《民法典》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直至效力期满。至于要约的效力期限,要约人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则一般以公认的合理期限为准。但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撤回有效。此时如果受约人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不加理会,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约撤回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约人此时已作出承诺且想使合同成立,那么受约人必须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迟到”的通知,否则视为没有迟到,即使受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受约人不理会要约,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七天之内不予答复视为承诺”的类似声明,受约人也不必特意发出拒绝声明,除非要约人和受约人基于某种长期的相互间的惯例,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受约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诺才可以默示方法来表示。至于承诺的具体方式,如电报、传真、口头等方式,并无特别规定,但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则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才能确认为有效。

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产生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为成立。但承诺人也可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行为默示形式,共三种。

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关系。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

行为默示形式,又称为推定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认定行为默示形式是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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