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法的履行原则

2021-05-21 10: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很多时候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都会制定一些与合同履行的相关的原则,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都是要遵循原则,不能超过这个原则的限度来履行合同,那么合同法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的履行原则

一、合同法的履行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的履行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

(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实际履行原则与适当履行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法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实际履行原则与适当履行原则的联系和区别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会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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