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

2021-05-21 10: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在民事交易中较为常见。保管合同需要保管人和寄存人就物品保管的意思达成一致,既可以是有偿的双务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单务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有哪些?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

一、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

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即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有无名合同纠纷;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的有关法律知识。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合同的纠纷有诸多类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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