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
1.合同转让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也是一项合同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个: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2、保险人同意承保;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能生效。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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