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
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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