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以有效说为例,即行政审批和合同履行存在联系,但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行政审批管控目标是权利变动而不是合同效力,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办理只会在法律上出现不能履行的问题,若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那么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是有效的。同时,可以根据物权区分原则,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从未生效限制中剥离出来。限制履行论与有效合同说认可当事人不将行政审批当做前提的义务约定和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的自主决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效力,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法律适用弹性,有利于法律应变能力的提高,并且与民法精神相符。
效力待定指的就是无法明确效力时合同处在的效力状态,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入到效力待定范畴的原因就是,两者间存在无法确定法律效力是否发生这一共同特征。未办理审批手续时的合同正处在效力不明状态,若审批通过,那么其是有效的;若审批没通过,则其是无效的。
合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民事主体进行鼓励,让其凭借自身意志积极开展民事活动,若将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为无效合同,那么就会严重打击民事主体积极性,不利于民事活动、交易的有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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