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2021-05-24 1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承揽合同中一般是由定作人提供相关材料,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成工作,一般来说是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的,但民法典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如果符合留置权的规定,可以转移所有权。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的相关内容。
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一、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就财产所有权转移进行约定,即可以重新获得所谓特殊规定,比如,财产所有权转移不得违反法律强行规定、不动产转移要登记等。

对于承揽合同来说,来料加工是委托方免费提供的原材料,由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再将成品发送给委托方。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被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委托方对货物保持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

二、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2、《民法典》第775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3、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可以约定所有权的转移及其相关规则,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转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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