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不能并存的,如果合同被依法解除,则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除了继续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迟延履行。
4、不适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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