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一般四十五日内裁决,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如果该公司合同是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 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2、如果公司合同指的是公司的商务或者其他的一般合同,则其仲裁期限按照下文规定处理:对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时间问题,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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