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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与区别

2021-05-25 1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双务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履行具有三种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这三种履行抗辩权存在一些区别。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与区别的相关内容。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与区别

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与区别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

双务合同履行具有三种抗辩权的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主要是针对给付义务人的不同而设定的抗辩权。其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者是先给付义务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主要是后给付义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行使。

二、抗辩权中的双务合同履行与顺序履行的区别

准确的说是没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说法的,包括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双方互付债务,但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例如: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先交付货物,货到后付款。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履行没有先后顺序,是同时的。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什么是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与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商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针对的对象和履行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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