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选择之债

2021-01-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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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选择之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债务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特定的履行债务的方式,债务人可以是金钱或者劳动力的方式履行债务,也可以是一次性还清或者分多次履行。那么什么是选择之债,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选择之债

一、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二、选择之债的案例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三、选择之债的特定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1)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2)选择权的行使

(3)选择权的转移

(4)选择的效力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的时候,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什么是选择之债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选择之债的限定范围比较小,履行债务的方式比较多种多样。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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