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虽然保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保险合同标的物不是保险本身的标的物,而是投保人依法确认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前,存在法定情形,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承担,应经合同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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