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2021-05-28 16: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肢解发包是建设工程中涉及的词义,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分包的相关问题,那么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一、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全部分包属于肢解分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那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的含义呢?

  根据法律设定该规则的目的,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理解,其含义应当是如果建筑工程一个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样可防止几个单位由于施工中配合不密切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承包单位的承包能力是判断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发包的关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几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单位,就属于肢解发包的行为。

  判定承包单位的承包(施工)能力,应按照主管部门给企业规定的承包范围进行判定。属于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的,就说明能够独立完成。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其承包范围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承包不同高度、不同面积、不同跨度的建筑工程。而建筑工程又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对于各类建筑工程,只要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符合建筑工程的高度、面积或跨度的要求,其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上述内容,建设单位都应当发包给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而不应将其内容分别发包。对于建筑工程不包括的内容,例如钢结构工程,设单位可以而且应当单独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否则,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就构成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承包建筑工程内容之外的工程,也会构成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任务的行为。

  二、施工总承包可以分包吗

  不可以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全部分包属于肢解分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包单位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具体内容见下文。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分包的相关问题,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肢解分包的认定标准”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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