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2021-05-3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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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效力要待追认后才生效的情况也很多,法律也根据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那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新的《民法典》颁布前,根据现在已经失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删除,即原《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已不再适用。

  但就订立合同,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依法签订合同的能产生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合同关系,其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即无效合同在不满足上述要件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特点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3.具有不得履行性;

  4.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一般认为,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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