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定金能否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

2021-06-01 16: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就有疑问,定金能否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定金能否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

  一、定金能否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

  能。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合同法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定金罚则”体现了定金的惩罚性特点,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可以与损害赔偿金并用。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定金能否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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