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如何理解任意解除权

2021-01-11 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要看当事人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约定,那么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如何理解任意解除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如何理解任意解除权

  一、如何理解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任意解除权就是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理解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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