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财产权信托相关法律规定

2021-06-0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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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那么,财产信托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财产信托有什么特性?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财产权信托相关法律规定

一、财产权信托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二、财产权信托的特性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三、财产权信托分类有什么

按照信托财产的标的物可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和其他财产权信托。

(1)动产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动产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委托,将动产出售于特定的或者非特定的购买人,或在出售前出租于购买人而设立的信托。动产信托主要品种有交通工具信托(如火车、飞机、轮船等)和机械设备信托。

(2)不动产是指公司接受拥有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开发、投资、转让、销售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主要品种有房地产信托、土地使用权信托和其他不动产信托。

(3)知识产权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委托,将这些财产权加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业务。

(4)国有资产信托是指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合资并量化的前提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代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而设立的信托。

这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财产权信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法律问题。设立信托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若您还有任何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到我们的官网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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