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电子合同有效力吗

2021-08-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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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比较多的,而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而在实践中合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电子合同有效力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电子合同有效力吗

一、电子合同有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以数据电文发出电子合同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电子合同也不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上文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电子合同有效力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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