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2021-01-07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买受人来讲是可以提前参加一些试用买卖活动,这样的话才能够对于产品有更好的了解,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那么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1、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二、试用买卖合同概念是什么

  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的相关介绍,对于买受人来讲,在试用期间如果已经支付部分款项,或者是对标的物实行买卖出租等相关的行为,可以视为同意购买的行为,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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