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签约,是指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简单而言,就是把纸质合同搬到网上,形成电子合同,通过电脑/手机在线签署的方式完成线上签约过程。
采用电子签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解除用户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随时随地完成合同签订、订单确认等商务操作,不用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
不管是《民法典》还是《电子签名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些法规不仅明确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也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
1、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
2、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
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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