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021-06-0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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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受赠与的情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已公证赠予合同可以撤销吗

  经过公正的合同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但是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但任意撤销的行使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得撤销的。《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赠与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赠与是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才能生效,而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此类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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