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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2021-06-07 16: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的概念在很早之前产生了,说明了人们很早就萌生了发生灾害事故的保险方法,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交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才使得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主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主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虽然不多,但是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一种合同。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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