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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2021-06-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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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那么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

  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民法典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内涵在逐步扩大。电报、电传、传真等被普遍使用,虽然这些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但由于他们的最终传输的唯一结果也是纸面记录,与传统纸面无异。联合国在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法律承认,即任何人不得以某项合同是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区别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b.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c.风险责任的界定

  d.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

  三、电子合同认定效力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虽然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在形式上有区别,但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都对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限制规范作用。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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