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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2021-01-1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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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期限的,那么该合同就是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没有决定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履行的,那么就是不定期合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情况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一、什么情况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物业管理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

  2、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

  (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的任务等。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

  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

  1、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2、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3、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

  6、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9、供暖管理。

  10、社区文化建设。

  (3)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2、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3、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4、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5、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6、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7、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8、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9、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也不同,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合同双方都要根据该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管理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它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业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明确的监督参考标准,更好地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应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当然,这个起止时间一定要具体。实际中经常规定到某日的24时止。另外,还要规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及物业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7)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尽可能制订得具体明确。

  (8)附则。附则一般记录合同双方对合同生效、变更、续约和解除的约定。通常应注明以下内容。

  1、合同何时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2、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的约定。

  3、对合同变更的约定。

  4、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

  5、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情况下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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