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2021-01-0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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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行为中的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是根据债权人的债权为范围行使的。债务人没有合同中规定的原因,不可使用撤销权,撤销权的使用一般在破产财产关系中比较常出现。那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仅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为限,还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解释上不无疑问。

  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全所有人的债权。而且债权人就其行使撤销权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部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而应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三、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3、转得人的恶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不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债权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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