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怎么产生的

2021-01-11 09: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部合伙人共同执行,只要约定好如何分工即可,但也可以交由一个合伙人执行,该合伙人一般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怎么产生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怎么产生的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怎么产生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三、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有些合伙事务需要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需要明确决议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在合伙存续期间,根据合伙事业需要,可由各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涉及各个合伙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怎么产生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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