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2021-01-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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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想构成无因管理,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够构成无因管理,对此要特别注意。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一词,范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

  1、不作为;

  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春到的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

  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而不能仅依主观臆断。

  (二)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三、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客观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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