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2021-01-07 10: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知道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吗?债权转让是需要对债权的真实性加以审查,在确定债权是真实存在,然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即新债权人,那么原债权人有对债务人通知的义务。找法网小编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二、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民法典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民法典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

三、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民法典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四、 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因此,将绝少有受让人愿意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资格, 因此,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债权转让必须及时并且以有效的手段通知到债务人,在通知给债务人的时候选择什么方式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个环节出错很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大家有什么与债权转让有关的纠纷,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