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人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物业公司介入时机不同而不同的:
1、在建设期物业公司介入时,客户是开发商或者建筑公司,前期管理的内容以安全服务为主;
2、在竣工但未交付业主使用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开发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园林维护;
3、开始交付业主使用时,部分业主未能及时入住,此时的前期管理对象则是业主,管理内容与日常物业管理一致。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1、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2、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前期物业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很多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