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通知书
xxx(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xxx已于x年x月x日按照xxxx(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xxxx(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x年x月x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xxx(其他所需材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县)公证处
x年x月x日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关于提存通知的规定是什么的讲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