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规定

2021-01-0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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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如果在事物或合同中保证人觉得自己的利益或权益受到损害,那保证人有没有抗辩权呢?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那么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让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二、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规定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三、债务保证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 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第二, 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保证中,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保证人是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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