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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

2021-01-0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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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交通运输问题一直都是热门的社会热点,关于如何减少运输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承运人的道路安全运输义务有作新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来为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保障乘客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二、乘客坐车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乘客坐车受伤,往往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如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第三人撞车等等。

这时,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方赔偿,或要求第三人赔偿,但实践中,要是损伤严重或由司机原因导致损伤的,乘客往往都会要求司机方赔偿。
乘客与司机方是存在客运合同的,不管乘客是付费上车,还是司机方自愿免费让乘客上车,自乘客上车后,司机方就需要在运输途中保障乘客的安全,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如果在此途中乘客受伤的,司机方就需要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过错大小赔偿乘客的损失。

例如,一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因急刹车而受伤,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等,在这些情况下司机方都须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是私家车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公车”的,由所属的公司或工作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并非说乘客在乘车途中受伤的,司机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是乘客受伤,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

(1)损害是因为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2)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三、承运人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和责任承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2)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运人运输义务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在道路运输的过程中,除了承运人要注意,作为路人或者其他驾驶员也要注意道路的安全。希望找法网小编提供的资料可以对您有所帮助。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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