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产品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

2021-06-30 14: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能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要求,合同当事人也要警惕合同陷阱。那么产品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产品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

一、产品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陷阱(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如果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策略:

1、签订合同前,各合作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各方可以通过红盾网等网络查询资质资格证照等信息,确认真伪;

2、正式签约时,签约各方应当将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归档保管。

(二)标的

陷阱:

1、利用当事人对产品的不熟悉,将成套产品拆零,以达到多计价或少发货目的;

2、产品的牌号、商标不清楚,规格、型号混淆或缺失;

3、产品以次充好,以低端产品代替高端产品等。

策略:

1、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特性,以什么方式出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和生产厂家;

2、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主要特征一并在合同上写清楚,并须将供货方报价材料(包括产品说明)等作为合同附件。

(三)数量

陷阱:

1、卖方笼统规定数量,如一车、一批、一箱、一套等。

2、卖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合理损耗写得太多,导致买方损失。

3、卖方对于裸装的农产品或者工矿产品,不写溢短装率,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多装还是少装。

策略:

1、合同中数量的约定要明确,用行业、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计量方式,对企业标准表述的一车、一箱等情形,需再约定一车、一箱内所装的具体数量,或者进行体积、重量等附加描述,以补充完善数量标准;对成套的产品需约定清楚全套产品包含的组成部分,列出备件清单。

2、了解产品特性,将合理损耗写清楚。

3、对该类产品合同上写清楚溢短装率,防止卖家恶意多装或少装。

(四)质量

陷阱:

1、不写具体的质量标准;成套产品不写备件的质量标准;凭样品买卖的,不封存样品。

2、卖方将质量检验期限写的过短,导致产品收到后,买方根本没时间检验而被视为验收合格,或者因仓促验货而没时间发现根本问题;或者保质期写的太短,影响了买方的利益。

策略:

1、合同写清楚具体适用得国家、行业还是企业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主件和备件产品质量标准都要写清楚;凭样品买卖的,封存样品。

2、合同上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保质期,以及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如退货、修理、更换等。

(五)价款

陷阱:

买方只写总价,支付期限,不写单价和支付方式,导致卖方收款风险。

策略:

1、约定单价、总价;

2、约定支付方式,是现金、电汇,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是预付还是到付,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

1、不写交货时间,或者交货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几月几号之前,几月几号到几月几号之间。导致买方不能准时收货,延误商机。

2、卖方不写交货地点和方式,导致价格已包含运费,卖方却不提供运输服务,造成买方的损失。

策略:

1、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交货期。

2、写清楚交货地点和方式,以及价格是否已包含运费,是自提、站到站还是门到门。

(七)违约责任

陷阱:

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者将违约责任规定得过小,导致违约成本低,随意违约。

策略:

将违约责任写清楚,并且写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陷阱:

对方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

策略:

合同中约定是诉讼还是仲裁,并避免约定对自己不利的纠纷管辖地。

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买卖合同的诉讼主体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怎么举证

(一)提供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比如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等;

2、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需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当事人为法人或是其它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主体登记资料,比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订(定)货单;

2、签订的买卖合同;

3、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比如实际履行凭证、证人证言等等;

4、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含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存单凭证、发票等;

2、交货、收货凭证:交货单、收货单、提货单、送货单、仓单、入库单、运单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客户投诉、检验报告、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4、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等;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也要警惕合同陷阱。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产品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的解答,希望对大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或实践中运用法律有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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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陷阱有哪些?
一般来说,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房时间   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面积   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的,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发展商就应严格遵守。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果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允许误差范围,一旦发生问题,无论误差超过或减少多少,法院可能判决购房者败诉,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结算。比如:最后的实测面积比原来的初步测量面积一下子多出了20平米,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约定只能误差小于10平米,你也只能"吃进"。那样的话,这比支出可不是个小数目。   如对该条款再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买家可向销售方索要退款;二是实测面积多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无论多出多少平方米,买家都要按实测面积补足多出面积的全部房款,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退房。从目前房地产交易因面积产生纠纷的情况看,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后者的占绝大多数,因为这种操作方式既有利于销售方售房时以相对较少的房价款吸引购房者,而且过后要求买房人补足多出面积的房款时,买房人又没有依据不交这笔款项,只能自认倒霉。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买房人当时应该也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条款。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   (1)附带条款应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下同),不再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或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甲、乙双方按销售价格进行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质量问题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种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购买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   在目前出现的纠纷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单位产生矛盾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相去甚远而造成的。 按照规范的操作方式,建筑质量的宣传内容应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建筑质量的问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现有的法规对建筑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而施工单位的建筑质量好坏,又不是以发展商是否接受为准,而以质检站的质检结果为准。可是按通常的惯例,质检结果一般只是针对工程主体所下的结论,一些购房者认为的细节性的问题,并不包含在质检的内容当中。因此质量好坏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一句话说清。 一般而言购房者对建筑质量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装修、格局的变化;水、电、气、管线的通畅;门、窗、家具瑕疵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是否能被认为是质量问题,绝非是一个质检证明就能说得清楚的。因此要解决这类的问题,购房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质量要求白纸黑字写清楚,决不可仅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来作依据。   (四)违约条款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买方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买方极为不利。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比如,有的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买方付款逾期20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交付房屋逾期180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quot;显然,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卖方违约的表述不完整,关于买卖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面积、位置、装修标准、《工程质量核验书》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房价款",才算公平、对等。   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五)物业管理   在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或对购房者有欺骗行为。目前,在签定物业合同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入住新的居住地,第一次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长应为二年,二年后,购房者应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挑选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对物业进行管理。   2.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 有些收费项目是超前征收,违反有关的规定。如有的小区的有线电视尚未接通,却收取费用;有的物业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等。   4.有的费用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5.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消费者在签定物业合同时,应对照物业收费标准仔细核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对方出示有关部门的文件,否则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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