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

2021-01-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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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的物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买受人要检查标的物的外观、质量等,当出现瑕疵,出卖人要承担责任。标的物的质量确定,出卖人需要提供标的物的质量说明。那么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

  一、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6、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什么是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三、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16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当标的物的质量与出卖人提供的质量说明不符合的或者出现瑕疵,出卖人应该承担标的物的赔偿责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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