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7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延迟责任又称“迟延责任”。广义上的迟延责任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履行债务或受领延迟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后果,包括债务人履行延迟责任和债权人受领延迟责任。狭义的迟延责任仅指债务人的迟延责任。
债务人延迟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 债务人违反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
第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否则构成履行不能;
第三,延迟履行没有正当理由。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限不明确。
3、如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4、如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作的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运输时间,以及等侯运输的时间等。
5、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所占有,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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