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按手印直接和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成为了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所以来说,签字、盖章和按手印平起平坐、平分秋色,构成了签订合同方式“三足鼎立”的局面。
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因为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客观条件限制(如路途遥远)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等原因导致民事主体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为此,《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适应现代社会通讯方式的变化,该条还特别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合同并不限于纸质合同,数据电文(比如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传递的合同)都可以算书面合同。
民法典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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