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

2021-07-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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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诞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节省了很多资金。二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不是有过实务操作或者系统学习过相关概念,很难区分。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分别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一般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四)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五)贵重物品的保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六)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以上就是关于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区别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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