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它既可以是动产,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又可以是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但是,由于租赁合同具有: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把原租赁的财产返还出租人” 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即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或某类物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作为标的物时,它具有了特定化性质的物。非特定化的种类物和消耗性的物是无法出租、承租的,当然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还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于租赁使用的流通物,即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如果租赁合同当事人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作为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仅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简易租赁向高度资本集约型设备租赁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通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进入四个主要领域:
①工业设备设施;
②汽车卡车;
③办公设备和数据处理设备;
④火车车厢,近几年来在美国已经发展为高级租赁形式,租赁物已涉及到飞机、集装箱、输油管道、工厂、近海石油钻井平台及卫星系统等。
1、根据约定和租赁物的性质保管。
2、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义务。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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