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权

2021-07-06 14: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设工程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一大重要部分。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在此基础上就构成了主合同债权债务的关系,那当事人之间就此债权债务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权?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权

一、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权

抵押权与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途径有两种:

1)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2)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3、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三、抵押权怎样实现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权与工程款谁优先权的相关内容。抵押权与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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