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如何理解承租人的索赔权

2021-01-13 1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为出租人的特殊性,当事人由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构成。当出卖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向出卖人请求索赔损失。那么如何理解承租人的索赔权,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理解承租人的索赔权

  一、如何理解承租人的索赔权

  在融资租借中,租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好,出卖人不实行买卖合同责任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力。所谓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融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力责任

  1、妥善保管及修理租借物的责任。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运用租借物,以保护租借人的利益,由于租借物的所有权归于租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实行占有租借物期间的修理责任,由于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人不对租借物的质量瑕疵担任。

  2、付租借金的责任。融资租借合同的租金与租借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是租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依据购买租借物的本钱以及租借人的合理利润确认的。因此,为保证租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付租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付出悉数租金;也能够解除合同,收回租借物。

  3、返还租借物的责任。租借人和承租人能够约好租借期间届满租借物的归属。假如未确认租借物的归属,或许虽有约好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将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

  三、融资租借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如何理解承租人的索赔权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融资租赁合同的索赔权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事先约定,由承租人来行使索赔权。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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