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2021-07-13 13: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越来越完善,合同的签订也是越来越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如果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那么,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一、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有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的,可以在原告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公路运输合同客体是谁

  法学理论中所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一方通过获得这一对象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则针对这一对象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有得以体现的载体,没有任何载体的权利义务只是虚拟的空中楼阁。因此,各科法学均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因此,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法学上的含义等于客体。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有权取得某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交付(或履行)这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因此,给付行为是客体或标的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中,客体与标的具有同一含义。合同客体和标的问题,学者观点各异。

  客体、标的、标的物三个概念具有同一含义,其差别细微,主要是使用场合的不同,客体概念主要用于一般法律关系和民法债关系中,标的概念通常用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两个概念常不加区分。通说运输合同标的为劳务,即运输合同标的(客体)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及其行李包裹,而是运送行为本身。

  三、运输合同纠纷能否追究挂靠单位责任

  如果运输合同是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货物由挂靠人运输的,产生运输合同纠纷时,可以追究挂靠单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运输合同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的相关法律内容,小编提醒,运输合同出现纠纷的,如果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被挂靠公司签订的,被挂靠单位是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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