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2021-01-11 18: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民法典在结合以前法律的内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那么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作了哪些改善?以及完善后对今后实务有哪些影响呢?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情形及取回方式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详细进行介绍。
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中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内容主要源自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或“旧法”),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完善后对今后实务有哪些影响呢?

明确登记对抗效力和实现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等一些重要的变化,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而言是对之前纷争的定调,也是对该制度实务运用的重大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可以说是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规定中最大的变化了,明确了登记对抗的效力:在旧法中并未要求所有权保留需登记,以往实务中,在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抵押等领域,谨慎的出租人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物、应收账款等标的物进行登记,民法典也吸收此做法,在第七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特别是车辆、机器、设备等商品,在民法典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的规则下,有必要对保留了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登记,以此增加公示效果,且登记也可以强化对出卖人、买受人甚至第三人等权益的保护。目前而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的业务将显得十分必要,在重要设备交易中在该系统中查询是否登记也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在签署一份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时,以及购置可能是所有权保留的权利瑕疵标的物时,视其交易的重要性,需去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或者查询所有权状态,这将成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常规操作。

三、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情形及取回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的规定,只要交易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出卖人也可以享有取回权。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出卖人可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在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方面较《合同法》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届时将会有在线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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