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界和司法理论界依据民法精神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其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则属于后者。其二,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因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反之,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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