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合法的权利”不一定非所有权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卖处分权即可;
2、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
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为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以上就是关于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平台,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