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2021-07-14 13: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自由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在方式自由上,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订立合同的方式也作出了规定。那么,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以下吧。
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一、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什么是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限于书面的形式,《民法典》也同样承认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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