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2021-08-04 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果作为债权人因为某些事情不得不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但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保证转让的成功,而避免发生矛盾纠纷呢?其中,我们必须要做到的一条就是尽到转让人的通知义务,那么,我国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关于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在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针对此问题略做探讨。

二、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

三、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主体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因此,将绝少有受让人愿意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资格, 因此,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实务中经常要求债权人通知义务需要在诉讼前完成,但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不合适,通知义务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若驳回起诉与立法目的冲突。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找法网律师将为您细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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