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之债

2021-08-19 1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接下来小编认真解释买卖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之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之债

  一、买卖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之债

  如果合同之债是由夫妻共同签订的,或者债务虽然是由一方个人名义产生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内共同财产特殊规定

  一些婚前个人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进行了一定投资,使该项财产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此财产已由婚前个人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复员费、转业费,在结婚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以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与管理,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消耗或破损,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显减少,夫妻离婚时,应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心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反正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离婚后,夫妻双方其债务应该分离清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以上内容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们解释买卖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之债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是需要诉讼的,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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